(2015)应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翟满国诉何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满国,何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906号原告翟满国,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告何月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德华,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系何月娥丈夫。原告翟满国诉被告何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满国、被告委托代理人岳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2年3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两次均约定月利息为2分,并立借条2支。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付。无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均是上结利息,借款后,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12月30日,后又断断续续归还原告本金3600元,对借条也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0日、2012年3月1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和100000元,月利率均约定为20‰,每月上结利息,并立借条两支。借款后,被告何月娥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12月30日,后又断断续续归还原告本金3600元。余下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借条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未超法律规定范围,但双方约定的上结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即被告当时向原告实际借款本金应为117600元。后被告断断续续又归还原告本金3600元,剩余本金114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被告应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归还予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月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翟满国借款本金114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缓交2000元,实交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人民陪审员 李丰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