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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合肥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ABB变压器有限公司,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719号原告合肥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3318号。法定代表人穆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熹,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亭洪路55号。法定代表人郑玉林。原告合肥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ABB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2363元,由原告合肥ABB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梁志友人民陪审员  范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