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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威圻申请执行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威圻,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刘威圻,男。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德龙,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申请执行人刘威圻所提供的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并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x住宅小区x期x栋x单元x室,建筑面积150.48平方米房屋;二、预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x住宅小区x区51、61、62、63、64、65、67、70、71、73、74、75号车位。三、预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x住宅小区x栋楼地下x区1、2、3、4、5、6、7、8、10、11、12、13、14、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号车位。四、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