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天来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天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宁波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139弄1号。法定代表人:叶光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武高,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天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55号(侨商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郭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天来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宁波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丙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邵轶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