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宝国、陈方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国,陈方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899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帅,男,住址辽中县。被告李宝国,男,住址辽中县。被告陈方远,男,住址辽中县。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宝国、陈方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免交),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代理审判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彭洁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