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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夕琼与袁平、解天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夕琼,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谢功荣,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平,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郑绍勇,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天刚,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陈夕琼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李 荷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相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