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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晓刚、贺伟娜诉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晓明、张文义、周书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贺某某,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连某甲,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连某某,男,汉族。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某甲,女,汉族。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第三人: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贺某某诉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某甲、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以其他诉讼请求数额双方准备和解为由将原诉讼标的112.27万元变更为22700元,并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对被告舞钢市金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变更后的诉讼费,变更前的诉讼费14904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连某某、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栗彩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