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余彤与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彤,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余彤,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