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一终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磊与被上诉人王东旭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磊,王东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磊,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周会树,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旭,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军闻,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磊与被上诉人王东旭租赁合同关系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02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0299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