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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天根与汪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根,汪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陈天根,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汪忠庆,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陈天根诉被告汪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忠庆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天根诉称:2013年6月15日,汪忠庆因经营需要向本人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然时至今日,被告都没有支付该借款,多次催讨果。故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汪忠庆未予答辩。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汪忠庆向陈天根借款10000元,汪忠庆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陈天根壹万元整,借期伍天,逾期不还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元,及追索该款项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等。借款人汪忠庆,2013年6月15日”。借款到期后汪忠庆未还款,双方遂成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汪忠庆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陈天根要求汪忠庆偿还借款,有借条为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忠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抗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忠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天根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胜魁审 判 员  柳林满人民陪审员  琚春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