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邢岩松与张勇辉为寻衅滋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岩松,张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邢岩松,男,199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张勇辉,男,199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邢岩松与被执行人张勇辉为寻衅滋事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正少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少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英利审 判 员 张永华人民陪审员 周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