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丰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丰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威海市丰烨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业,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玳源,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寅宇,经理。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寅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丰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市丰烨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苏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