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富程优家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夏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程优家××产品武汉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夏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程优家××产品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曾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夏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峰,董事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物流(运输)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就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法律诉讼地为乙方(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本案乙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夏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