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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庆沼犯贪污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庆沼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91号罪犯刘庆沼,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中师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1)酉法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庆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对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刘庆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罗炜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安琪、周晓瑜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庆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没收财产2万元未缴纳、贪污犯罪所得赃款13.2万元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庆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