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真军与丁清海、孙高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574号申请人:李真军委托代理人范光利被执行人:丁清海被执行人:孙高泉被执行:曹小波申请人李真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清海、孙高泉、曹小波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4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孙高泉银行存款10022.42元其它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