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贾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李秀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贾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宜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