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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厚云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云,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875-1号原告:李厚云,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街道徐楼村。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淄博路**号。负责人:季俊。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厚云诉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京中山北路支行3200****3555账户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