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琼申请执行王永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琼,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737号申请人何琼,女,汉族,1986年6月1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王永刚,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何琼申请执行王永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桐法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琼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桐法民初字第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鑫审判员 黎 洪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