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冯宝宝与凤翔县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王瑞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宝,凤翔县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瑞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冯宝宝,男,汉族,林场职工。被执行人凤翔县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锁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王瑞和,男,汉族,系凤翔县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承包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翔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宝宝诉凤翔县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王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次王瑞和应执行借款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第三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对剩余借款8000元及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协议达成后,第三人已将15000元支付清楚,并缴纳申请执行费7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凤翔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