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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邢开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2015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邢开检未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翻墙进入邢台经济开发区东静庵陈某某、景家屯景某甲、景某乙、南某甲、南张家屯张某甲等二十余户居民家中,以踹门、撬窗、砸玻璃等恶劣形式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价值1,592元,现金1,155元,共计2,747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庭审中提供了被害人景某甲、陈某某、景某乙、南某甲等人陈述、证人景某丙、景某丁、张某乙、南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吴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多次翻墙进入邢台经济开发区东静庵村陈某某、景家屯村景某甲、景某乙、南某甲、南张家屯村张某甲、冯某某等二十余户居民家中,以踹门、撬窗、砸玻璃等恶劣形式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价值1,592元,现金1,155元,共计2,747元。1、2015年2月20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南张家屯村史某某板厂的家中盗窃,房间门鼻被撬,屋内桌子抽屉被撬,被盗5000响鞭炮一挂,价值16元。2、2015年2月20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南张家屯村冯某某家中盗窃,盗窃30根二踢脚,价值36元,5包装方便面一袋,价值15元。3、2015年2月20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南张家屯村张某甲家中盗窃,东侧卧室的窗户防盗窗被撬,盗窃休闲运动鞋一双,价值230元,迷你手机一部,价值100元,现金70元,2盒云烟、2盒绿石香烟,每盒10元,价值40元。4、2015年2月20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东静庵南街陈某某家中盗窃,被盗现金50元,黑色电脑主机一台,价值3,000元,自行车电瓶一个。5、2015年2月20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王麻村侯某甲家实施盗窃,盗窃一部望远镜,价值75元,十几盒香烟,每盒10元,价值150元左右,两挂鞭炮,价值10元,2斤瓜子,价值10元。6、2015年2月22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景家屯景某乙家中盗窃,卧室的门被踹开,门框被踹坏,立柜抽屉被强行拉开,盗窃现金640元,1对金耳钉,价值159元,1个银手镯,价值404元。7、2015年2月23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景家屯刘某某家实施盗窃,房门被撬,盗窃老版人民币一盒,面值五角,一百张,共五十元。糖块瓜子,价值80元左右。鞭炮两挂,价值五六十元,七元一盒的黄钻石香烟15盒,价值105元,储钱罐一个,内有硬币约30元。8、2015年2月25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翻墙进入景家屯景某戊家实施盗窃,盗窃一女士黑白相间手提包,内有现金90元,两人拿走现金,将手提包扔进厕所。9、2015年2月25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翻墙进入景家屯小学北侧居民景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0元,长城干红1瓶,价值100元左右,四特白酒1瓶,价值100元左右,红枣1袋,价值20元,葡萄干1袋,价值28元,衣服2件,价值498元。10、2015年2月25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景家屯小学北侧杨某甲家实施盗窃,北屋柜子玻璃被打碎,盗窃现金约10元。11、2015年2月25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景家屯景某己家实施盗窃,盗窃华为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两个储钱罐,内有硬币约300元左右。12、2015年2月20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王麻村侯某乙家实施盗窃,将监控探头敲坏,2014年春天购买安装,价值约320元。另查明,2015年2月20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王麻村侯某乙家实施盗窃,将2014年春天购买安装的监控探头敲坏,价值约320元。2015年2月20日至2月25日,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到南张家屯村张某丙家、景家屯村南某丙家、南某甲家、景某庚家、景某辛家、杨某乙家、景家屯小学北侧赵某甲家、景某丁家、赵某乙家、景家屯小学西侧的胶厂实施盗窃,没有盗窃任何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景某甲、陈某某、景某乙家被盗现场情况。2、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邢价鉴(2015)第0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所盗物品价值1,592元。3、被害人史某某陈述,2015年2月20日,他位于南张家屯村的板厂被盗了,厂里用于居住的两间屋子被撬,屋内的抽屉也被撬,他住的屋子放有一挂五万响的鞭炮丢了,其他的没有发现被盗。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5年2月20日他家没人,大门是锁着的,晚上他发现家里丢了三十根二踢脚,价值三十六元,一大袋方便面,内装五小包,价值十五元。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5年2月20日他家被盗,一楼东边卧室的窗户被打开,防盗窗被砸坏,被盗了70块钱左右现金,一双休闲运动鞋,价值230元,一部小红手机,价值100元左右,两盒云烟和两盒绿石烟,10元一盒,共40元。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5年2月20日上午她家里没人,她回到家时发现家里有被翻动过的痕迹,经过清点,发现家中被盗了50元现金、一台电脑主机和一辆电动车电瓶。现金都是5角面值的纸币,总共100张,是保险公司送的收藏品,被盗前放在一个黑色的手提箱里,皮箱也被盗了。电脑主机是宏基牌的,黑色,价值3,000元左右。电瓶是斯波兹曼电动车上的,黑色,价值多少她不知道。还被盗了一个蓝色方格图案的拉杆箱,购买时花费了130元。被害人侯某甲陈述,2015年2月21日上午10时许,她回家后发现家里的屋门被人踹坏了,家中被盗一个望远镜,十来盒10块钱左右的香烟,一些瓜子和两挂鞭炮。被害人景某乙陈述,2015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他回家发现西卧室的木门被踹开了,立柜的抽屉被拉出来放到了床上。他家被盗了现金640元,其中100元面值的4张,50元面值的2张,20元面值的2张,10元面值的8张,5元面值的4张,同时被盗的还有一个金耳钉,价值159元,一个银手镯,价值404元。景某乙另证实,2015年2月25日中午1点左右,同村景某丙给他电话说发现两个贼让他出来。他们开车在心河线路上福顺木业前发现两名男子,他看了看手机上的录像,发现这两名男子像是偷他家钱物的人,就报警了。吴某某手里拿着一塑料袋烟和一个望远镜,王某某手中拿着一袋瓜子还提着一个红色的盒子,盒子里装的什么东西不清楚。景某丁、张某乙、南某乙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景某乙一致。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5年2月23日晚上七点,他回到家时发现北屋窗户开着,东屋房门的门鼻被撬了,屋内被翻过了,被盗钻石牌香烟15盒,7元一盒;纪念币1盒,里面有面值五角的第四版人民币100张,合计50元;4袋糖块,价值七八十元;一袋瓜子,10元左右;两挂鞭炮,两个烟花,价值五六十元;一个储钱罐,内有五六十元硬币。被害人景某戊陈述,她家在2015年2月25日丢了一个黑白花皮革女士手提包,包内有身份证,八十元左右的现金。被害人景某甲陈述,2015年2月25日22时许他回家发现家中被人翻乱,被盗物品包括:一瓶长城干红,价值100元;一瓶四特白酒,价值100元;一件深色单外套,价值160元;一件深色毛呢外套,价值498元;一袋红枣,价值20元;一袋葡萄干,价值28元。家中供奉的财神下边放的10元现金也没了。被害人杨某甲陈述,她在景家屯开办了一家午托班,2015年2月28日她发现午托班北屋的门开了,北屋的柜子被损坏,柜子上的玻璃被打碎了,柜子里的一些钱被盗了,都是零钱,有纸币也有硬币,硬币都是1角、5角的,大约五六元左右,柜子放在北屋中厅西南角。被害人景某己陈述,2015年2月26日,他怎么也找不到手机,同时发现北侧的几个房间都被人翻过了,感觉家里被盗了。被盗一部华为牌白色触摸屏手机,价值1,000元,两个大储钱罐,里面都是一角、五角、一元不等的硬币,总共大约有三百元左右。被害人侯某乙陈述,2015年2月21日她发现家里房间的门鼻被踹开,院子里好多脚印,家里大门口处的监控探头被人砸坏。监控探头是2014年春天购买安装的,价值320元左右。被害人张某丙、赵某甲、南某丙、南某甲、景某庚、景某辛、杨某乙、景某丁、赵某乙陈述证实,在2015年2月下旬各被害人发现家门被踹开、或门锁被撬开、或窗户被撬、或窗户玻璃被砸碎等,屋内有被翻动的痕迹,但家里没有被偷什么东西。4、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5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他到胶厂去开门,看见王某某在胶厂院墙外,吴某某从胶厂里面爬到了墙头上,随后就跳了下来。他到跟前把吴某某抓住了。5、证人景某壬证言证实,2015年2月25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南五堂厂里的人说抓住两个偷东西的,在厂里什么也没偷着就放走了。他知道同村景某丙家里被盗过,就给景某丙打了个电话让景某丙看看是不是那两个人。6、证人景某丙证言证实,他们村南五堂的胶厂被盗了,有人抓了两个贼,后来看到没丢东西又把贼给放了。他和同村的景某丁、南某乙、景某乙把这两个偷东西的人在路上给截住了,之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7、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辨认,证人景某丙、南某乙、景某乙、张某乙、景某壬、景某丁及同案犯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吴某某。8、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9、被害人景某己手机照片、被害人侯某甲、刘某某、张某甲、景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物品的特征及去向。10、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所扣押物品分别归还给被害人张某甲、景某己、侯某甲、景某癸、景某戊和刘某某。11、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以下物品:水果刀1把、折叠小刀1把、五元人民币2张、一元人民币3张、一角人民币8张、五角硬币4个、一角硬币126个、休闲鞋1双、钻石香烟2盒、红塔山香烟2盒、云烟1盒、电瓶1个、黑色皮箱1个。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被抓获归案。13、户籍证明信证实,吴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吴某某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14、同案犯王某某供述,他和吴某某是2015年2月16日晚上在邢台市桥东区正大网络上网认识的,吴某某自称叫王浩。吴某某问他有没有钱,他说没有,到外面去偷些钱,吴某某同意了。2015年正月的一天,他和吴某某到了南张家屯村的一个十字路口处,看到有户人家大门是锁着的,便和吴某某爬上围墙进到了院子里,偷了30根两响,一包方便面内有五小包,两响在大街上放了,方便面吃了。后见这家的后邻居门是锁着的,就翻墙进去了,他们把屋门撬开,把抽屉也撬了,没找到贵重物品,看见外间有挂鞭炮就偷了,随后在大街上点着放了。他们跳墙进入南张家屯另一户人家,这家大门锁着,院内的屋门锁着,他们把卧室的窗户撬开后进去,在卧室衣服架上的衣服兜内找到一个红色手机,在对面房间内有个钱包,钱包里有七十块钱,从北侧卧室里,还偷了一双运动鞋,两盒云烟,两盒绿石烟,手机在他身上,钱他和吴某某上网吃饭花了,香烟一块抽了。他和吴某某又准备去把在东静庵盗窃过的那户家中的电脑和电动自行车电瓶偷走,那户人家大门是锁着的,他俩沿梯子爬到二楼的窗户上进到屋内,他在一楼的一间屋子内拆下电脑主机,找了一个皮箱装上。他俩一起把在院里的自行车上的电瓶卸下来找了一个行李箱装上。电脑主机是黑色的,电瓶是超威的一组四小块。他们离开那户人家就带着主机和电瓶去了王麻村卖电瓶,老板没在,电瓶因为摔坏了就连同皮箱一起扔到南张家屯村的荒地里了,电脑主机在网吧被人拿走了。2015年正月的一天,他和吴某某坐车到景家屯村,翻墙进到一户人家院内,在卧室衣柜抽屉内里找到六百多块钱,还有一副金耳钉、一个银手镯。钱他们上网吃饭花了,耳钉、手镯在上网的时候被别人偷走了。2015年正月的一天,他和吴某某坐车到景家屯村,翻墙进到一户人家院内,撬开房门,从东屋抽屉内偷了五盒香烟,一个储钱罐,里面有些硬币,大约五六十元,从北屋的桌柜里偷了一条香烟,食品袋装着的糖和瓜子,一盒面值五角的人民币,大约五十元,鞭炮和烟花,储钱罐里的钱都是零钱,盒子里的钱是五角的纸币,鞭炮是红纸包装的,香烟是黄盒的,零售价是七元,瓜子有二斤左右,他和吴某某把偷出的鞭炮和烟花在旁边的麦田里放了,瓜子和糖吃了,香烟抽了,钱吃饭上网花了。在景家屯村,他和吴某某翻墙进入一户人家院内,有一条大狗,他和吴某某对所有房间进行了翻找,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在景家屯村东边,看到一户大门是锁着的,便和吴某某爬墙进去了,撬开了房间的门,在四个房间里进行了翻找,没有发现钱和贵重物品。走到裕兴巷,找到大门是锁着的一户,就爬墙进去了,在房间内翻找了一遍,什么也没找到。在另一户门前,看到大门是锁着的,便和吴某某爬墙进去了,翻了翻两个柜子,没有发现钱和贵重物品。在景家屯村小学北边的一个巷子里,看到一户人家的大门锁着,他和吴某某就爬墙进到这户人家,在房间内翻找了一遍,什么值钱的东西都没找到。2015年2月25日早晨七点他和吴某某坐车来到景家屯一户人家,大门从里面插着,他们就一起跳墙进去。进屋发现靠北墙的柜子把手上挂着一个皮革材质、黑白相间的女式手提包,他把手提包拿了之后就把那家大门打开出来了。出门后在南侧一个厕所里,他把包里的90块钱拿了,吴某某把一个女人的身份证拿了,包被吴某某扔在了厕所里。在景家屯村东头一户人家,大门是锁着的,他和吴某某翻门进到院内,在东屋北侧卧室的衣柜里,偷了三个存钱罐,里面大约有三百元钱,都是一毛、五毛、一元的硬币,在东屋南侧的卧室里拿了一部华为牌白色触摸屏手机,钱他们花了,手机被公安没收了。之后他们又到了景家屯小学北侧一家平房盗窃,大门是锁着的,他和吴某某一起翻墙进去,把家里翻了翻没有找到钱和贵重物品。后见小学北侧的一家平房幼儿园的大门是锁着的,他们就翻墙进入了这家幼儿园,把房间里翻了翻没有找到钱和贵重物品。他和吴某某又翻墙进了北侧另一家幼儿园,在西侧的北屋内一个不锈钢柜子上有五六元人民币,吴某某把钱拿了。之后,他和吴某某翻墙进入胡同西边一户人家,大门是锁着的,在北屋房檐下摆着一个财神像,财神下面压着10块钱,他就拿了,在中间的北屋内吴某某拿了一瓶红酒和一瓶白酒,在东屋内吴某某拿了一袋红枣一袋葡萄干,东屋的衣柜内放着衣服,他和吴某某分别拿了一件男士上衣穿了,吴某某穿的是休闲上衣,他穿的是一件夹克。当天下午1点左右,他和吴某某在翻墙进入景家屯一家胶厂盗窃时,被胶厂的人发现抓住了。1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他和王某某是2015年2月16日在网吧认识的,他不想让王某某知道自己的真名字,就告诉王某某说自己叫王浩。王某某提议去偷钱的,他就同意了,偷钱时他身上什么也没带,王某某身上带有一把带黄色刀套的水果刀,刀长约十公分,刀把有四公分左右,刀刃长五六公分。2015年2月19日下午快2点的时候,他和王某某坐车到南张家屯村,看见一个二层楼挺富丽豪华,就从这家房子的东边爬上围墙跳进院子里,王某某在院子里找到一根铁棍撬开窗户,从窗户爬进屋里。在屋子里,王某某找到了70多块钱,在另外一个屋子里,王某某找到了一部红色小手机,钱他们花了,手机被公安扣押了。2015年2月20日下午1点左右,他和王某某在南张家屯村十字路口处,看见一家院子的铁门是锁着的,就从铁门上翻进了板厂,撬开了房门,翻了翻衣柜和抽屉,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他和王某某从南张家屯村东头十字路口一户人家偷完鞭炮后,就越过板厂的南墙,进入了南邻的一户人家,他和王某某找到了两捆“二踢脚”,一袋方便面,没有找到其他值钱的东西。二踢脚直径大约是3公分宽、10公分长,一捆大约有十四五根二踢脚,两捆总共30根左右。方便面是一袋,里面有五小包,炮他和王某某都放了,方便面他们吃了。2015年正月初的一天上午,他和王某某到了东静庵村村南的一户二层楼人家,他在这户家里看了看,房子里都是空的,他和王某某就从院子里的梯子爬到了二楼,在一楼的屋里找到一个电脑主机,王某某在过道里把一辆蓝色的电动车电瓶卸了下来。他们在一楼找到一个拉杆箱和一个黑提包,把电瓶放在拉杆箱,把电脑主机放在黑色提包里,电脑主机丢了,电瓶扔在了路上,黑色提包也扔了,拉杆箱是浅黄色的,有七八成新,长五十公分,宽五六公分,高有一米,黑色皮包就一个提手,包是长方形的,有五六成新。2015年2月22日下午快3点的时候,他和王某某来到景家屯村,见大门锁着,他们就翻墙头进入隔壁家,再从隔壁家的房上进入这一户人家。王某某从客厅把西卧室门踹开,他们把床、柜子、抽屉都翻了,在抽屉里找到640元现金,一个金耳钉,一个翠绿色观音图案玉佩和一个银手镯,钱有4张100元面值的、2张50元面值的、2张20元面值的、8张10元面值的、4张5元面值的。王某某把金耳钉、玉佩和银手镯放在了电脑桌上,晚上他们睡着了,等醒来发现耳钉、玉佩和手镯不见了。22日当天下午3点左右,又进入一户人家,家中有一条狗,王某某把狗哄不叫了,他们就进到了屋里,把屋子翻遍没找到值钱的东西。后他们又看到一户家里没人,就从这户西边的树上爬到了围墙上,从围墙上跳到院子里,把客厅和卧室都翻了翻,没找到值钱的东西。2015年正月的一天,他和王某某坐车到景家屯村,走到景家屯村东边,看到大门是锁着的,便和王某某爬墙进去了,撬开了房间的门,在四个房间里进行了翻找,没有发现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走到裕兴巷,找到大门锁着的一户人家,就爬墙进去了,在房间内翻找了一遍,什么也没找到。2015年2月23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他和王某某来到景家屯村,看到一户的大门是锁着的,就爬上围墙跳到院里,屋门都锁着,王某某拿了一个木棒把东边窗户上的玻璃砸坏了三块,他用木棒撬窗户没有撬开,又找了一根铁棍撬门也没有撬开,他们就翻墙离开了。11点左右他们就到了景家屯村东的一户,看到这家的围墙比较高,大门是锁着的,就爬上铁门进到了这家里面,他在北边客厅里一个圆桌上拿了一袋瓜子和一袋糖,在客厅电视柜上拿了一条黄色的钻石烟。王某某在客厅电视柜的抽屉里拿了两挂鞭炮和两个花炮,他们把在卧室挂衣架上的包翻了一遍,找到21元7角,一张10元面值的,一张5元面值的,六枚1元硬币和七枚1毛硬币,钱他和王某某花了,鞭炮放了,瓜子、糖、烟都被公安扣押了。11点半左右,他们走到一个巷子里,看到一户家中锁着门,就爬到了这户墙上,从墙上跳到了院子里,王某某从这家北屋拿了一个黑白花的皮革女式包出来,王某某把包里的90块钱拿出来,他把包扔到了这户旁边的厕所里。后他们来到了景家屯小学北侧一家平房的居民家中,大门是锁着的,他和王某某一起翻墙进去,翻了翻没有钱和贵重物品,就爬墙出去了。11点半左右,他和王某某在景家屯村东又看到一个板厂的门是锁着的,就和王某某从木板围墙上翻进了板厂,到板厂的屋里开始翻东西,但是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中午12点左右,他和王某某爬到了一个幼儿园的房上,从梯子下到幼儿园的院里,没有找到值钱东西就离开了。后又进到另外一个幼儿园的房上,从梯子下到院子里,在屋里开始翻找,王某某用胳膊肘把一个柜子的两块玻璃砸坏了,他在柜子里看到5块钱和几枚硬币。后他们又来到路西的一户房上,从梯子上下到这户院里,他在东屋的柜子上拿了一瓶四特白酒、一袋葡萄干和一袋红枣,他看到东卧室的床上放有一件灰色休闲上衣,就把那件休闲上衣穿到了身上,王某某也找了一件灰色夹克衫穿上了,他在北屋客厅西墙的电视柜上又拿了一瓶红酒,后来王某某又在正房的前檐西墙处的财神下面找到10块钱现金。红酒被王某某摔了,白酒从瓶子里倒到一个冰红茶里一多半,剩下的酒连瓶子一块扔了,10元现金、装酒的冰红茶、红枣和葡萄干都被公安扣押了。中午1点左右,他和王某某从第三家板厂出来后,就往西走,看到有一个厂房,他们就从其中一个窗户翻进了厂房,把每个屋都翻了一遍,王某某在东边的那一排房子的北屋里找到了三个储钱罐,还在南边房间的抽屉里找到一部手机和两张20元面值的人民币,储钱罐是三个小人样子的,一个是红色的,两个是蓝色的,储钱罐里有1毛到1元不等的,总共有200多块钱。手机是白色的直板触摸屏手机,天翼手机,大概七成新,手机被公安扣押了。随后他们看见一家板胶厂的大门锁着,就爬上围墙跳到了院里,王某某先跳到了地上,他在围墙上要往下跳时被人发现了,他们就被抓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采用踹门、撬窗、砸玻璃等形式,短期内多次、入户实施盗窃,社会影响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违法所得给各被害人;本案依法扣押的水果刀1把、折叠小刀1把、五元人民币2张、一元人民币3张、一角人民币8张、五角硬币4个、一角硬币126个、休闲鞋1双、钻石香烟2盒、红塔山香烟2盒、云烟1盒、电瓶1个、黑色皮箱1个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石书行审 判 员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张士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一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