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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卫民,任局长。被执行人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许县人社监罚字(2015)第10号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朱纪坤审判员  杨合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