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殿纪与张世永、林奎君、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纪,张世永,林奎君,张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63号原告:王殿纪,男,满族,无业。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张世永,男,满族,教师。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林奎君,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春明,男,满族,职员。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纪诉被告张世永、林奎君、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