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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胡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胡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30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郑龙海,市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胡某。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邦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70年代末,胡某的父母因房屋不够住向我母亲借了半间房屋居住,并在借住该房屋的后墙临时搭建房屋作厨房使用。1992年母亲去世后,我依法取得两间房屋的继承权,我曾多次要求被告父母归还其借住的房屋,并拆除后院搭建的房屋均遭拒绝。1998年至2013年3月经房县人民法院和十堰市中院依法判决被告的父母返还其非法占住的半间房屋,而对拆除搭建房屋的诉求没有合并审理。而今被告的父母先后去世,其房屋由被告继承支配使用,但所搭建的房屋仍处于持续违法侵害状态。为此,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胡某拆除在我房屋后所搭建的房屋。本院认为,拆除非法搭建房屋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郑某要求被告胡某拆除其房屋后所搭建房屋的诉讼,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智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