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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安田与李安军、李安华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56号原告李安田,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期英,女,生于1975年10月21日,汉族,农民,系李安田之女。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天泉,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军,农民。被告李安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田诉被告李安军、李安华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安田以原、被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安田负担。审判员廖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向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