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本立民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淑梅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立民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淑梅,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上诉人赵淑梅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立字第0001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立字第0001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由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淑梅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淑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淑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昕代理审判员 付 聪代理审判员 张靖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