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XX盈与梁秋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盈,梁秋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XX盈,男,住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被执行人梁秋希,女,住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申请执行人XX盈与被执行人梁秋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还清借款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在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锦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