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柴俊梅、杨英辉、韩林君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英辉,柴俊梅,韩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广交路京杭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文秀,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英辉,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新屯乡许新屯村39号。被执行人:柴俊梅,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大营镇石佛头村。被执行人:韩林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大营镇封里花村8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英辉、柴俊梅、韩林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英辉、柴俊梅、韩林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英辉、柴俊梅、韩林君的银行账户存款351620元的冻结和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