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维诉被告张国防、吕锁菊、马志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维,张国防,吕锁菊,马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00-1号原告:姜维,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路126号。被告:张国防,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中兴路126号。被告:吕锁菊,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张湾镇吕沟行政村吕沟村971号。被告:马志勇,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路2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诉被告张国防、吕锁菊、马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维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马志勇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为此,原告提供登记在案外人刘明臣名下的车牌号为鲁Rxxx**号“迈腾”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志勇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二、查封刘明臣名下的车牌号为鲁Rxxx**号“迈腾”牌小型轿车。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