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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树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泊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杨树河。委托代理人王西刚,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查明,2013年10月29日13时20分许,贾金福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沿东固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0公里十800米处时驶入逆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树峰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贾金福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杨树峰负次要责任,贾金福负主要责任,冀J×××××号车于2013年7月2日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45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及鉴定费2951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调解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0元,其他原告不再追究。二、原告就此次事故没有得到对方贾金福的任何赔偿,被告赔偿原告后,取得向贾金福追偿权。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王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郭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