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561号原告卢某,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龙岩××商业广场营业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某甲,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福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2010年3月,原、被告相识恋爱。2011年1月6日,原告和被告在上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4月2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为张某乙。结婚后,双方对婚姻、家庭、生活、人情世故等无法沟通,经常难于达成共识而吵架,进而分居。2012年9月26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撤诉。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原、被告继续分居至今。故原告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3、原告婚前购买的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段(××大厦)×层××室房屋归原告所有。4、被告赔偿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30000元。被告张某甲辩称,结婚前原告就已经背着被告张某甲偷偷跟前男友暧昧聊天等。自第一次闹离婚以来原告离家出走,更是对家庭孩子不闻不问,促使被告每月付供房1250元房贷及每月数千元的孩子生活费。原告乱打被告的手机号码并到被告公司胡闹,迫使被告于2013年年底抛家弃子在外求生。2012年原告撤诉后,被告曾多次与原告沟通为了家庭孩子回来,原告也仅偶尔回来。2014年7月女儿张某乙不幸从楼上摔到楼下,额头缝了五针,被告花费住院费近四千余元,原告却不闻不问。原告曾于2013年、2014年四月底二次怀孕后故意流产。2014年9月到2015年7月被告多次找原告及其家人沟通离婚无果,其家人甚至威胁被告家人。被逼无奈被告2015年7月停止对××大厦××的房贷。被告请求判决:1、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归被告抚养;3、原告每月付被告1000元女儿抚养费;4、原告付被告离家38个月的女儿抚养费每月1000元计38000元及房贷费每月1250元计47500元,合计85500元。5、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大厦××室商品房归被告张某甲,变卖清偿债务后的余款作为女儿抚养费。6、被告不需要赔偿原告3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被告认识并恋爱。2010年5月,原、被告共同生活。2011年1月6日,原、被告在上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2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互相猜疑对方,引起争吵、打架并分居。2012年,原告卢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012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仍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底,被告到外地工作。原告卢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10年1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段(××大厦)×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0)第××号),购买价31万元,首付款15万元,余款按揭贷款。夫妻共同债务有:向银行按揭贷款尚欠13万元、向卢秋云借款尚欠1.6万元。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向原告姐姐借款尚欠1.5万元,向原告哥哥借款尚欠5000元;被告主张向其弟媳及弟媳的父亲借款5万元、向被告哥哥借款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卢某提供的(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龙国用(2010)第225227号土地证、龙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法定伤情鉴定通知书、报警回执单、保证书,被告张某甲提供的DCC历史流水、2010年借条及转账凭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诉讼民事答辩状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诉讼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教育;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段(××大厦)×层××现有价值为37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不久后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为薄弱。结婚后,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教育;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段(××大厦)×层××房屋价值为37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考虑到婚生女儿的年龄、龙岩的生活水平及原、被告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原告卢某每月给付被告张某甲婚生女儿抚养费800元。原、被告结婚前已经共同生活并购买了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段(××大厦)×层××房屋,婚后共同归还按揭贷款,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前各自出资比例,故本院认定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段(××大厦)×层××房屋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因婚生女儿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教育,故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段(××大厦)×层××房屋归被告张某甲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欠13万元及向卢秋云借款尚欠1.6万元由被告张某甲负责清偿。被告张某甲给付原告卢某财产差价款112000元。原、被告均主张自己还有其他债务,对方均不认可,本院不予处理,债权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卢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张某甲在离婚中存在过错,其要求被告张某甲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要求原告卢某给付离婚前的抚养费及已付按揭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卢某应从2015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被告张某甲婚生女儿张某乙当月的抚养费800元。三、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段(××大厦)×层××房屋归被告张某甲所有。四、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段(××大厦)×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号)的按揭贷款、向卢秋云借款尚欠1.6万元,均由被告张某甲负责清偿。五、被告张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给付原告卢某财产差价款112000元。六、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卢某、被告张某甲各负担3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俩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