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临安森源照明电器厂、德清辉煌电光源有限公司与德清辉煌电光源有限公司、德清新明辉电光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森源照明电器厂,德清辉煌电光源有限公司,德清新明辉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410号原告临安森源照明电器厂。法定代表人钭光辉。被告德清辉煌电光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悦。被告德清新明辉电光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森源照明电器厂与被告德清辉煌电光源有限公司、德清新明辉电光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森源照明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167.50元,由原告临安森源照明电器厂承担。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