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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品凯与丁红雪、丁文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681号原告马品凯,农民。被告丁红雪(曾用名丁雪),居民。被告丁文信,农民。原告马品凯诉被告丁红雪、丁文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博独任审理,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品凯、被告丁文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红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品凯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2014年1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45000元,后偿还8000元,尚欠3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货款3700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煤款34450元。被告丁红雪丁文信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丁文信辩称,欠煤钱是事实,等复垦钱赔下来就支付。原告马品凯提供的收货单三张、欠条一张,被告丁红雪未出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被告丁文信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对象均无异议,欠条中有“丁红雪”签名字样,过磅单有“丁文信”签名字样,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后原告分三次履行给付义务,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货单共三份,载明货物数量、单价及总额。2014年1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000元,由被告丁红雪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马品凯煤款肆万伍仟元正(45000元)……欠款人丁雪……”。被告已偿付8000元,并用价值2550元的瓦抵偿货款,尚欠3445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货单三张、欠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丁红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从原告提供的收货单及欠条内容看,双方存在买卖货物的合意,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合同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后,被告应当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原、被告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被告丁文信承认该货物系二被告购买,故被告丁红雪、丁文信尚欠原告马品凯货款3445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对货款的给付时间没有约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故本院对原告马品凯要求被告丁红雪、丁文信支付欠款货款3445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红雪、丁文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品凯货款34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33元,由被告丁红雪、丁文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