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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闫伟与刁艳涛、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伟,刁艳涛,高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114-2号原告闫伟,市民。被告刁艳涛,市民,现被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被告高腾,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伟与被告刁艳涛、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刁艳涛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不能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