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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文浪、毛俊与毛俊、徐傲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浪,毛俊,徐傲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12号原告张文浪。被告毛俊。被告徐傲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浪与被告毛俊、徐傲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文浪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