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文浪、毛俊与毛俊、徐傲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浪,毛俊,徐傲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12号原告张文浪。被告毛俊。被告徐傲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浪与被告毛俊、徐傲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文浪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