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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付安元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安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41号罪犯付安元,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苏中刑一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安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付安元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付安元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安元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安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