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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龙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龙某,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蓬溪县常乐镇凌霄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510921199010081847。被告杜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龙某到庭,被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龙某与被告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龙某与被告杜某未生育子女。2014年10月原告龙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2014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任民初字第4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结果:准予原告龙某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龙某承担75元,被告杜某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