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第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樊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421号原告申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剑峰、XX荣。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35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闾启杰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人民陪审员 郁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封小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