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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贺丽娜与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梅祖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丽娜,梅祖炜,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39号原告贺丽娜,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梅祖炜,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被告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庹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卿锡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丽娜诉被告梅祖炜、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丽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丽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丽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贺丽娜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