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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爱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爱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966号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南湖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殷勇,系总经理。被告何爱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爱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爱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爱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章富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