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一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国,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系海街8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建国与被上诉人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陈建国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但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建国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建国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栾海宁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