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翔与陈立民、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陈立民,齐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张翔。被告:陈立民。被告:齐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翔与被告陈立民、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