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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翔与陈立民、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陈立民,齐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张翔。被告:陈立民。被告:齐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翔与被告陈立民、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