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梁文福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82号罪犯梁文福,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黔法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文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用于违法犯罪的资产予以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梁文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罗炜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安琪、周晓瑜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梁文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10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文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