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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汪成龙与陈友章,费余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龙,费余林,陈友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945号原告汪成龙,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费余林,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友章,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成龙诉被告费余林、陈友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汪成龙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汪成龙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成龙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