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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北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伟诉被告许昌星慧发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许昌星慧发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张建伟,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许昌星慧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安佳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因诉被告许昌星慧发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伟撤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玉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