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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968号-2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禤惠成、陈小玲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禤惠成,陈小玲,杨结英,潘慧翔,钟晓佳,李肇然,袁泽学,王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968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吴道武。被执行人禤惠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3912。被执行人陈小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649。被执行人杨结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44。被执行人潘慧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743X。被执行人钟晓佳,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15。被执行人李肇然,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118。被执行人袁泽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836。被执行人王华锋,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736。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执行人禤惠成、陈小玲、杨结英、潘慧翔、钟晓佳、李肇然、袁泽学、王华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禤惠成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978.49元及利息2042.79元、滞纳金407.97元,负担本案诉讼费50元;被执行人陈小玲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6172.77元及利息10954.26元、滞纳金3733.55元,负担本案诉讼费2518元;被执行人杨结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7412.1元及利息6171.35元、滞纳金2370.61元,负担本案诉讼费1204元;被执行人潘慧翔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123.46元及利息2530.71元、滞纳金756.17元,负担本案诉讼费264元;被执行人钟晓佳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5267.12元及利息4444.51元、滞纳金2263.3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607.02元,负担本案诉讼费1122元;被执行人李肇然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041.87元及利息9657.97元、滞纳金2952.09元,负担本案诉讼费1600元;被执行人袁泽学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589.44元及利息12267.74元、滞纳金3572.56元,负担本案诉讼费2608元;被执行人王华锋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354.8元及利息1836.4元、滞纳金367.74元、取现手续费12元、年费16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50元。上述利息均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此后的利息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1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华峰银行存款70.78元及被执行人杨结英银行存款2523.79元,扣作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袁泽学在本院另有案件处置其位于禅城区帝景北路16号1区地下室DM308号及禅城区帝景北路16号1区十五座1402房的财产,待处置完毕另行分配。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小玲所有的粤X×××××号汽车、被执行人潘慧翔所有的粤Y×××××、粤Y×××××号汽车、被执行人王华峰所有的粤Y×××××号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暂时无法扣押并处理。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9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