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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文华与王文婕、陈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545-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华,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文婕,女,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林,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胡文华与被执行人王文婕、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文婕、陈林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文华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婕、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婕、陈林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婕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闽A×××××的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闽A×××××的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陈林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闽A×××××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上述车辆的权属登记,因车辆流动性较强,本院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婕、陈林的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8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文华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振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倪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