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小燕与强社新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强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24日,农民,住陇南市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日,农民,住陇南市武都区。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强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以其与被上诉人强某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退还上诉人李某100元。审 判 长 贾丽萍审 判 员 李彦军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