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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仲维兴与付延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仲维兴,男,汉族,1970年8月2日生,出租车司机,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付延全,男,汉族,1966年5月8日生,出租车司机,住延吉市延西街。申请执行人仲维兴与被执行人付延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仲维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延民一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返还原告购车款2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其他费用100元)。2015年7月30日,本院作出将被执行人付延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正春下落不明,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延民一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