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维与寇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维,寇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男,现住四川省阿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兵,男,现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张莉,女,汉族,现住四川省绵竹市。(系寇兵之妻)上诉人张维因与被上诉人寇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阿坝县人民法院(2015)阿坝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日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维、被上诉人寇兵的委托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份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坝县人民法院(2015)阿坝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琦娟审 判 员 段玉刚代理审判员 吴延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