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理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跃华 来自